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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东盟中心的谅解备忘录
来源: 中国-东盟中心
发布时间: 2011-05-17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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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

关于建立中国-东盟中心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和由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组成的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以下集合简称“东盟”或“东盟成员国”)(合称时简称“缔约各方”或“各方”;或单独简称为“缔约方” 或“一方”):

    忆及中国与东盟之间互利的经济合作势头;

    注意到二OO 二年十一月四日在金边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以及在《框架协议》和二OO 三年十月八日在巴厘岛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盟国家领导人联合宣言--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下签订的关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投资和其它经济合作协议;

    认识到缔约各方之间经济合作的巨大潜力;

    认识到合作是基于平等、友好和互利;

    强调本谅解备忘录下的合作领域应是其它中国-东盟机制下开展活动的补充;

    达成共识如下:

第一条

建立和地点

    一、缔约各方应据此建立一个一站式的信息和活动中心,即中国-东盟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在私营部门的积极参与下,促进中国-东盟贸易、投资、旅游、教育和文化领域的合作。中心应逐渐扩展,开展更广泛领域的活动,吸引更多参与者。

    二、中心应是一个非营利组织,但能筹集自身运营所需资金。

    三、中心的总部设在北京。今后可在东盟各成员国和中国的其它地区设立分中心。

第二条

目标

    中心的目标是:

    (一)支持《框架协议》以及在该协议下签订的关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投资及其它经济合作协议的落实;

    (二)加强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双向贸易,进一步发展贸易伙伴关系,以共同促进对域外市场的出口并实现市场扩大;

    (三)促进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双向投资;

    (四)开展活动帮助来自欠发达东盟成员国,特别是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的投资者和商人在中国寻求贸易和投资机会;

    (五)促进中国和东盟之间游客的往来;

    (六)加强中国和东盟企业界间的交流;

    (七)通过文化和教育交流,加强中国与东盟人民之间的民间交流、公众认知、相互理解和积极参与;

    (八)协同增强中国和东盟的潜力,以加强本地区对域外伙伴的吸引力,为其与中国和东盟企业联系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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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