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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东盟中心的谅解备忘录
来源: 中国-东盟中心
发布时间: 2011-05-17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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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宣传产品免纳关税及其他便利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中心从东盟成员国所必须进口的用于展览活动、在展区内使用且不流入国内市场的宣传品(仅限于以免费赠送为目的)以及进行布展的装饰材料,按照海关规定进行管理,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五条

通讯便利

    在公务通讯方面,中心在中国境内在遵守中国为缔约方的国际公约、规章和安排的条件下,在邮政服务和电信优先权、费用方面享受不低于中国给予其他国际组织的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中国-东盟中心秘书处官员的特权和豁免

    一、秘书处官员,须:

    (一)免除中心支付的薪水和与中心职责相关的报酬的税款;

    (二)与随行的配偶及其合法受抚养人(18 岁及以下)一起享受所在国在外国人居留登记和居留许可方面给予其他相应身份的外国人的优惠;

    (三)在首次抵达中心任职6 个月内运进的安家物品,经海关审核在直接需用数量范围内的(其中自用小汽车每户限1 辆),予以免税验放;未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中心秘书处官员免税进口的自用物品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不得进行转让、出售等处置,经批准进行转让、出售等处置的物品,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纳税或者免税手续。

    (四)享受不低于给予其他国际组织同等级别官员的汇兑便利。

    二、本条第一款不适用于具有中国国籍或为中国永久居民的官员。

    三、授予秘书处官员的特权和豁免仅是为了中心的利益,而不是其个人利益。因此,根据秘书长的建议,联合执行委员会有权利和责任在他们认为豁免将妨碍实现公正,且放弃豁免不会有损中心利益的任何情况下,放弃对任何官员的豁免。联合理事会有权利和责任放弃授予秘书长的豁免。

    四、适用本条的秘书处官员应为秘书长和其他由联合理事会决定的官员类别。秘书长应将官员的名字、职衔和住址通报各成员国。

责任编辑:徐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