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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中国—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的行动计划(2011-2015)
来源: 中国-东盟中心
发布时间: 2012-02-27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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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国际和地区事务合作

    4.1 东亚合作

    4.1.1 继续支持东盟在区域合作中的主导地位;

    4.1.2 就地区架构保持沟通和协调;

    4.1.3 继续支持将10+3合作作为实现建立以东盟为推动力的东亚共同体这一长期目标的主要载体;加强10+3在粮食、能源、环保等各领域的合作;充分利用10+3合作基金,支持10+3合作各领域牵头国;

    4.1.4 支持领导人引领的东亚峰会的独特作用,就国际金融机构改革、粮食安全、能源安全、灾害管理、气候变化、教育、文化和人力资源开发等重大问题交换看法。支持东亚峰会继续保持开放性、透明性和包容性论坛的性质;

    4.1.5 通过东亚论坛、东亚思想库网络以及其他机制,合作共同促进东亚的共同利益,携手应对共同面临的挑战。

    4.2 跨区域合作

    4.2.1 继续在东盟地区论坛、亚太经合组织及亚欧会议中保持密切协调与合作;

    4.2.2 积极推动亚洲合作对话进程;

    4.2.3 进一步促进在南南合作框架,如77国集团加中国及东亚—拉美论坛和亚非新型战略伙伴关系等其他跨区域框架下的对话,加强相关机制。

    4.3 在联合国的合作

    4.3.1 继续就联合国改革、影响国际和平与安全事务、反恐、气候变化和发展议程等共同关心的问题在联合国加强合作;

    4.3.2 加强东盟国家及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间的密切沟通和协调。

    4.4 在其他国际组织内的合作

    4.4.1 就涉及二十国集团事务加强协调和合作,包括支持东盟主席国继续参与二十国集团峰会,及在适当条件下参加相关会议;

    4.4.2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利益,合作推动多哈发展议程谈判在已有进展的基础上尽早、成功结束;

    4.4.3 支持老挝尽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二、资金

    1. 本《行动计划》提及的各项活动将主要由中国—东盟合作基金和来自双方的其他资金资助。

    2. 利用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及中国向东盟国家提供150亿美元信贷,支持在基础设施、能源资源、信息通信技术等领域的合作和相关活动。

    3. 鼓励国际金融机构/组织、发展伙伴及双方私营部门参与落实《行动计划》下感兴趣的重大项目。

    4. 继续加强现有融资机制,考虑根据各自能力提供必要的资金,同时探讨有效和创新的融资战略,确保《行动计划》有效落实。

三、机制安排

    1. 中国和东盟有关部门和机构将在东盟秘书处的协助下,共同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项目,落实本《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行动和措施。

    2. 中国向东盟秘书处提供技术支持,以协调和落实本《行动计划》。

    3. 通过中国—东盟各领域部长级会议、中国—东盟高官磋商、中国—东盟联合合作委员会等现有机制,定期评估《行动计划》,确保《行动计划》符合双方对话关系的需要和重点,并根据地区和国际的动态环境增加新的和急需的合作领域。

    4. 本《行动计划》期满时,中国—东盟联合合作委员会将在中国—东盟高官磋商的指导下,起草新的五年《行动计划》,经由中国—东盟外长会提交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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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