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东盟中心的谅解备忘录

第三条

作用和活动

    一、为实现其目标,中心应与东盟各成员国,尤其是设在中国的贸易、投资、旅游、教育和文化促进机构或代表密切配合,开展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中国与东盟贸易、投资、旅游、教育和文化往来的活动。

    二、中心应具有信息中心和活动中心的双重作用。

    三、中心应开展如下活动:

    (一)成为信息、咨询和活动的核心协调机构,为中国和东盟的商务人士和民众提供一个关于贸易、投资、旅游、文化和教育的综合信息库;

    (二)成为中国与东盟就有关促进贸易、投资、旅游和教育信息进行有益交流的渠道,包括涉及市场准入,特别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规章制度;

    (三)通过对数据和信息的广泛收集、分析,以及对市场趋势的预测,开展贸易和投资领域的研究,彰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益处;

    (四)通过宣传中国和东盟的传统艺术、手工艺品、音乐、舞蹈、戏剧、电影和语言,以及在中国和东盟的教育机会,促进文化和教育;

    (五)通过征询意见、提供教育咨询服务和组织贸易投资交易会、旅游展、食品节、艺术展和教育展,向中国和东盟的公司、投资者和民众介绍和宣传中国和东盟的产品、产业和投资机会、旅游资源、文化及教育;

    (六)开展市场调查活动,确定潜在市场和合作领域;

    (七)管理中心框架内设立的永久性东盟贸易、投资和旅游展厅;

    (八)成为核心的投资促进机构,建立行业联系,向中国和东盟企业推介商机,特别是协助投资者和公司寻找当地的商业伙伴;

    (九)与中国政府、东盟各成员国政府,以及相关区域和国际组织在贸易、投资和旅游领域保持密切合作;

    (十)为中国和东盟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活动提供便利;

    (十一)提供中国和东盟与贸易、投资和旅游领域有关的机构和政府官员名录;

    (十二)开展能力建设活动以支持中国和东盟之间的贸易、投资和旅游促进活动;

    (十三)支持中小文化企业发展,促进文化旅游;

    (十四)组织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关于贸易、投资和旅游便利化等问题的研讨会或研修班;

    (十五)建立一个艺术、文化和语言的学习中心,以加强民间交流,增进中国和东盟民众和社会之间的相互了解;

    (十六)研究开展与贸易、投资和旅游领域相关的人员交流项目的可能性;

    (十七)支持关于缩小东盟国家间发展差距的项目;

    (十八)开展中心实现其目标所需其它活动。

    中心运营的起步各阶段见附件。